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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引 号:xhxattz/2024-00188主题分类:其他发布机构:安头屯镇人民政府
发文日期:2024-03-18文  号:有 效 期:  有 效
名  称:安头屯镇人民政府关于露天焚烧杂草行为的行政处罚
安头屯镇人民政府关于露天焚烧杂草行为的行政处罚
发布机构:安头屯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:2024-03-18

 2024年3月6日13点40分,经廊坊市污染源排查走航车发现东口头村马银露天焚烧杂草。
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、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》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执行标准第十一条第(一)款第2项)的规定,罚款1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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